根据《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标准中的地图采集标准如下:

1、地图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使用的测绘成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地图内容应当以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为基础,准确反映经纬度范围内的地理状况,正确表示各种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地理要素在地理位置上的空间分布状况。

3、地图的要素包括:政区界线、地形地貌、河流、湖泊、山脉、隧道、居民地和单位等。

4、地图中表示的行政区划界线应当采用经批准的行政区范围线,不得出现“省”“直辖市”等行政区划名称;地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命名和更名。

5、地图上不得标注任何广告信息,也不得出现未经批准的地图标志,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和安全等内容的文字。

6、涉及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保密等重要目标的地图,应当严格审核。

地图采集标准 第1张

7、应当保证地图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不得擅自进行编辑和修改。确需编辑修改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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